杨君、平昌县望京镇天鹰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923民初35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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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923民初3530号案件名称
杨君、平昌县望京镇天鹰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杨君;平昌县望京镇天鹰村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923民初3530号原告杨君,男,生于1970年2月7日,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委托代理人冯利全,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昌县望京镇天鹰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何爱军住所地平昌县望京镇天鹰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君诉被告平昌县望京镇天鹰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君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君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卢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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