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明、焦志仪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248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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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2487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新明、焦志仪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新明;焦志仪;冯云娣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24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新明,男,1970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焦志仪,男,1964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执行人:冯云娣,女,1963年9月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张新明与被执行人焦志仪、冯云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281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焦志仪、冯云娣应给付张新明价款54752元及该款自2020年9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85元由焦志仪、冯云娣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焦志仪、冯云娣户籍地已拆迁,相应拆迁利益已被另案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已被其他案件查封,经多方查找未发现下落,现已予以轮候查封。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录音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叶锋审判员 韩鹏彦审判员 施君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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