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孙圣文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31执1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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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31执1174号案件名称
金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孙圣文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金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金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孙圣文案件缘由
行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31执1174号申请执行人:金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金湖县。法定代表人:杨全民,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陈跃,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孙圣文,男,汉族,1971年12月17日出生,住金湖县。金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孙圣文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20)苏0812行初18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孙圣文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调查。2、已将被执行人孙圣文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经向金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金湖县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孙圣文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孙圣文名下车辆均已报废。4、通过网络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孙圣文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5、经查,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相关财产执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标的为1423500元。本院认为,本案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0)苏0812行初189号行政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德勇审判员 张满满审判员 秦建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艺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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