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某1、大安市XX工程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2民初257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82民初2578号
  • 案件名称

    刘某1、大安市XX工程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大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5 0:00:00
  • 当事人

    刘某1;大安市XX工程公司;大安市XX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大安市XX运输局;大安市XX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882民初2578号原告:刘某1,男,1957年1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大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2(刘某1之子),住吉林省大安市。被告:大安市XX工程公司,住所吉林省大安市长白南街7号。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井秋,吉林陈井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安市XX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大安市锦华路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女,该公司职员。被告:大安市XX运输局,住所吉林省大安市老坎子原港务局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梁某,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达,吉林陈井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安市XX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大安市老坎子原港务局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男,该公司职员。原告刘某与被告大安市XX工程公司、大安市XX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大安市XX运输局、大安市XX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已经不必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刘某负担。审判员  胡广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崔颖丹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