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某、费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4民初4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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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04民初4295号案件名称
由某、费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由某;费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4民初4295号原告:由某,男,汉族,1972年9月17日出生,住址:鞍山市高新区。被告:费某,女,汉族,1975年10月18日出生,住址:鞍山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由某诉被告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向原被告双方送达开庭传票时发现原告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上原告。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第(五)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由某承担。审判员 李盈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欣如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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