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申彦红、北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181执117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执1178号
  • 案件名称

    申彦红、北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北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申彦红;北安市第一人民医院
  • 案件缘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181执1178号申请执行人:申彦红,女,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北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地址:黑龙江北安市。法定代表人:赵鹏举,该医院院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彦红与被执行人北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北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已履行全部赔偿给付义务。申请人申彦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21)黑1181执11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海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傲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