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凤常、桓仁思帕蒂娜冰酒庄园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522民初2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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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22民初2731号案件名称
赵凤常、桓仁思帕蒂娜冰酒庄园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赵凤常;桓仁思帕蒂娜冰酒庄园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522民初2731号原告:赵凤常,男,195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住桓仁满族自治县。被告:桓仁思帕蒂娜冰酒庄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桓仁满族自治县桓湖东路9号。法定代表人:吴旭高,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凤常与被告桓仁思帕蒂娜冰酒庄园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原告赵凤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凤常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凤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9元,由原告赵凤常负担。审判员 李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长月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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