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振虎、曹伟伟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0825执5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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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5执593号案件名称
石振虎、曹伟伟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新绛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石振虎;曹伟伟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1)晋0825执593号曹伟伟:你与石振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新绛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的(2021)晋0825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石振虎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车辆维修费4700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支行户名:新绛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特此通知(背面附风险提示)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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