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张建兵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0180执250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180执2506号案件名称
刘海、张建兵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简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海;张建兵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川0180执2506号刘海、张建兵:关于本院执行刘海与张建兵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川0180民特418号裁定书,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案款义务,执行费1,502元已缴纳。本院已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措施及财产查控措施,并告知当事人,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判员 高 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若馨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松琴、李孙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21民初3741号 下一篇 许毓婷、高港区七色孕宝孕婴生活馆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1203民初11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