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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松琴、李孙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21民初3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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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21民初3741号
  • 案件名称

    李松琴、李孙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玉环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李松琴;李孙德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1民初3741号 原告:李松琴,男,195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被告:李孙德,男,196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 原告李松琴与被告李孙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松琴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华鑫 二O二一年九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朱兆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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