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进伟、齐廷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225执384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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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225执3847号之一案件名称
樊进伟、齐廷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樊进伟;齐廷俊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225执38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原告:樊进伟,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被执行人:齐廷俊,男,198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樊进伟与齐廷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8375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对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的财产情况通过传统的查询方法到有关部门或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齐廷俊名下银行卡予以冻结但未发现有可控余额。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屹立审判员 张跃东审判员 王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兴旺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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