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高要区南岸建玉奶茶店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1202民初455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1202民初4559号
  • 案件名称

    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高要区南岸建玉奶茶店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高要区南岸建玉奶茶店
  • 案件缘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202民初4559号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李桥村融科智谷工业项目(三期)第C8号楼2单元24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MA4KYCKQ0A。法定代表人:胡继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伟,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要区南岸建玉奶茶店,经营场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南岸新星街45号之二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283MA5547QE14。经营者:刘建玉。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高要区南岸建玉奶茶店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2021年9月22日,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肖 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林嘉慧书 记 员  陈巧文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粤1202民初4559号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李桥村融科智谷工业项目(三期)第C8号楼2单元24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MA4KYCKQ0A。法定代表人:胡继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伟,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要区南岸建玉奶茶店,经营场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南岸新星街45号之二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283MA5547QE14。经营者:刘建玉。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高要区南岸建玉奶茶店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2021年9月22日,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肖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林嘉慧书记员陈巧文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