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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1、桃江县武潭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湘0922民初3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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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0)湘0922民初3021号
  • 案件名称

    吴某1、桃江县武潭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桃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吴某1;桃江县武潭中心卫生院
  • 案件缘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922民初3021号原告:吴某1,男,201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法定代理人:吴某2,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系原告之父。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9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系原告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七香,北京市盈科(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运良,男,195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系原告之爷爷。被告:桃江县武潭中心卫生院,住所地桃江县武潭镇板桥路38号。法定代表人:朱界明,系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康,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殷实,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某1与被告桃江县武潭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吴某1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414元,减半收取207元,由原告吴某1负担。审 判 员  王 琴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 英书 记 员  刘慧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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