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1、桃江县武潭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湘0922民初3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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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湘0922民初3021号案件名称
吴某1、桃江县武潭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桃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吴某1;桃江县武潭中心卫生院案件缘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922民初3021号原告:吴某1,男,201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法定代理人:吴某2,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系原告之父。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9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系原告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七香,北京市盈科(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运良,男,195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系原告之爷爷。被告:桃江县武潭中心卫生院,住所地桃江县武潭镇板桥路38号。法定代表人:朱界明,系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康,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殷实,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某1与被告桃江县武潭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吴某1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414元,减半收取207元,由原告吴某1负担。审 判 员 王 琴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李 英书 记 员 刘慧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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