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天津市蓟州区顺发辉永建材经营部、天津市丙辉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12民初1091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2民初10919号
  • 案件名称

    天津市蓟州区顺发辉永建材经营部、天津市丙辉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天津市蓟州区顺发辉永建材经营部;天津市丙辉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12民初10919号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顺发辉永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上仓镇北王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20225MA06TK2WX8。经营者:赵辉,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品,天津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庆苗,天津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市丙辉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津南经济开发区(**)集贤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59454767G。法定代表人:张广星,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顺发辉永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天津市丙辉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丙辉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应收账款100000元。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保全损害责任保函》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丙辉建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应收账款100000元。保全申请费1020元,由天津市蓟州区顺发辉永建材经营部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申请,则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永朋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颜境阳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