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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格英、韩晓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4执10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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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84执1010号
  • 案件名称

    贾格英、韩晓磊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新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贾格英;韩晓磊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4执1010号申请执行人:贾格英,男,1962年10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韩晓磊,男,1985年9月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关于贾格英与韩晓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贾格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韩晓磊给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韩晓磊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对其名下存款、房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进行查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韩晓磊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韩晓磊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贾格英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韩晓磊名下的财产线索,经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贾格英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暂时无法进行,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可对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冀0184执101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秀海审判员  张 永审判员  邱俊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康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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