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新华支行、鸡西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3执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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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执147号案件名称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新华支行、鸡西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新华支行;鸡西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大庆勤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王庆海;王占领;孙培培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3执147号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新华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新华街20号。负责人:王文兴,行长。被执行人:鸡西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庆海,经理。被执行人:大庆勤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新城街270号。法定代表人:王占领,经理。被执行人:王庆海,男,1958年6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新兴南街经贸小区。被执行人:王占领,男,1966年12月出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里22楼。被执行人:孙培培,女,1988年8月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西辛店乡南辛店村。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军,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新华支行与鸡西瑞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大庆勤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王庆海、王占领、孙培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分批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3执14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昌 志审判员 刘成林审判员吕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 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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