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银妹、李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0民初11550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10民初11550号之一案件名称
姚银妹、李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姚韻梅;李乐;姚银妹案件缘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1155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姚韻梅,女,195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许昌路XXX弄XXX号楼上东后厢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小刚,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东,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姚银妹,女,195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申请人:李乐,男,198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解除保全申请人姚韻梅与被申请人姚银妹、李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作出(2021)沪0110财保18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姚银妹名下的上海市杨浦区许昌路XXX弄XXX号楼上东后厢房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款1,300,000元。因双方已达成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姚韻梅向本院申请撤诉,本案已于2021年6月7日结案。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姚韻梅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姚韻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姚银妹名下的上海市杨浦区许昌路XXX弄XXX号楼上东后厢房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款1,3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戴诗亮书记员 王晓燕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某、崔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甘2923民初1733号 下一篇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道沟支行、苏继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2执1348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