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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韩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甘2922民初18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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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2922民初1865号
  • 案件名称

    孙某、韩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康乐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孙某;韩某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甘2922民初1865号原告:孙某,女,汉族,生于1991年7月11日,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甘肃康乐县人,住甘肃省康乐县。被告:韩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8月3日,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甘肃省康乐县。原告孙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现该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要求将孩子韩某1(原告带来的)、婚生长女韩某2判决给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韩某2抚养费每月1000元,到孩子年满18周岁为止;3、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后修建的房屋三间、三轮车一辆、家用摩托车一辆及陪嫁的东西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组合沙发一套、茶几一个、冰箱一台、大衣柜一个;4、因修房子借用原告父亲价值7000元砖票;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孙某与被告韩某经人介绍、自由恋爱于2012年农历三月12日按乡俗举行了婚礼,于2012年12月28日补办了结婚证。当时被告韩某向原告孙某送彩礼68000元并送了三金(金项链、金戒指、金耳环)。原告孙某的陪嫁物有:摩托车一辆、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组合沙发茶几一套、冰箱一台、大衣柜一个及相关生活用品。原告孙某系再婚,并带前婚孩子张艳阳,被告韩某系初婚。原、被告结婚后将孩子张艳阳改名为韩某1,现和原告孙某父母一起生活。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较好,双方于2013年11月30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韩某2,现和被告韩某一起生活。因原、被告婚后与被告韩某父母同家居住生活期间矛盾不断,原、被告于2014年和被告韩某父母同院分居生活,但仍然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7年,原、被告利用修建牛棚的精准扶贫款10000元将自家牛棚改为三间平房。2016年,在被告韩某名下贷精准扶贫贷款40000元,已偿还19000元,现剩余的21000元至今尚未还清;因为家中修建牛棚,被告韩某借用了原告孙某的父亲价值7000元砖票;2016年,因资金紧张被告韩某向原告孙某的哥哥借用1000元;原告孙某未怀孕,也未做节育手术,对以上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2017年,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孙某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2021年9月3日,原告孙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依法提起离婚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韩某自愿同意与原告孙某离婚;二、婚生孩子韩某2由被告韩某抚养,原告孙某的陪嫁物摩托车一辆、电视一台、洗衣机一台、沙发茶几一套、冰箱一个,大衣柜一个及婚后所有共同财产折抵韩某2的部分抚养费,并于2021年9月7日一次性给付孩子韩某2抚养费10000元;原告孙某和前夫的孩子韩某1,由原告孙某抚养,抚养费自理。(原告孙某有探视子女的权力,被告韩某应予以配合)三、被告韩某于2021年9月7日一次性给付借用原告孙某父亲的砖票款7000元、给付拖欠原告孙某哥哥的借款1000元,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其余债务,被告韩某同意自愿承担;四、原告孙某随身携带的金耳环、金戒指、金项链及相关生活用品归原告孙某所有;五、原、被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原、被告自愿放弃;以上二、三项折抵后,原告孙某于2021年9月7日一次性给付被告韩某婚生孩子韩某2的抚养费2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致萍人民陪审员  杨永军人民陪审员  马志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海桃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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