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庞某某、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421执89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421执897号
  • 案件名称

    庞某某、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宝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庞某某;吕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421执897号申请执行人:庞某某,女,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宝丰县。被执行人:吕某某,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宝丰县。本院在执行庞某某与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18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一、庞某某、吕某某一致确定(2019)豫0421民初242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庞某某、吕某某确认截止2021年9月17日前吕某某下欠庞某某借款45000元,吕某某自愿于2021年9月17日偿还庞某某借款10000元,剩余35000元,吕某某自愿于2021年10月30日前、2021年11月30日前各偿还庞某某借款10000元,下余15000元吕某某自愿于2022年1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庞某某。吕某某履行完毕上述还款义务后,视为(2019)豫0421民初242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吕某某全部履行完毕,(2020)豫0421执89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二、吕某某履行上述义务期间,庞某某申请法院轮候冻结的吕工资款账户不予解除。三、若吕某某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偿还借款义务,庞某某可以恢复对(2019)豫0421民初24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因该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庞某某书面向我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庞某某书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421执897号案件的执行。如需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庞某某应当在二年之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怀洲审判员  康书宾审判员  张跃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跃阁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