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某某、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421执8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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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421执897号案件名称
庞某某、吕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宝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庞某某;吕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421执897号申请执行人:庞某某,女,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宝丰县。被执行人:吕某某,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宝丰县。本院在执行庞某某与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18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一、庞某某、吕某某一致确定(2019)豫0421民初242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庞某某、吕某某确认截止2021年9月17日前吕某某下欠庞某某借款45000元,吕某某自愿于2021年9月17日偿还庞某某借款10000元,剩余35000元,吕某某自愿于2021年10月30日前、2021年11月30日前各偿还庞某某借款10000元,下余15000元吕某某自愿于2022年1月15日前一次性偿还庞某某。吕某某履行完毕上述还款义务后,视为(2019)豫0421民初242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吕某某全部履行完毕,(2020)豫0421执89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二、吕某某履行上述义务期间,庞某某申请法院轮候冻结的吕工资款账户不予解除。三、若吕某某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偿还借款义务,庞某某可以恢复对(2019)豫0421民初24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因该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庞某某书面向我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庞某某书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0421执897号案件的执行。如需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庞某某应当在二年之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怀洲审判员 康书宾审判员 张跃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跃阁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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