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发玉、张天玉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023执恢165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桂1023执恢165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发玉、张天玉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果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张发玉;张天玉;黄毓克;黄丽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023执恢1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发玉,女,1957年3月5日出生,回族,住广西南宁市。申请执行人张天玉,男,1954年8月27日出生,回族,住广西南宁。被执行人黄毓克,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平果市。被执行人黄丽芳,女,1968年2月2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本院在执行张发玉、张天玉与黄毓克、黄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得款500000元,但经“四查”、“两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案件需要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2021)桂1023执恢16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廖东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韦东升书 记 员 陆银山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孙某、韩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甘2922民初1865号 下一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区支行、张立阳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2执12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