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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发玉、张天玉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023执恢16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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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023执恢16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发玉、张天玉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果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张发玉;张天玉;黄毓克;黄丽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023执恢1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发玉,女,1957年3月5日出生,回族,住广西南宁市。申请执行人张天玉,男,1954年8月27日出生,回族,住广西南宁。被执行人黄毓克,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平果市。被执行人黄丽芳,女,1968年2月2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本院在执行张发玉、张天玉与黄毓克、黄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得款500000元,但经“四查”、“两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案件需要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法院(2021)桂1023执恢165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廖东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韦东升书 记 员 陆银山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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