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宋海涛、宋佳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1执44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31执447号
  • 案件名称

    宋海涛、宋佳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武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宋海涛;宋佳倩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1执447号申请执行人:宋海涛,男。被执行人:宋佳倩,男。宋海涛申请执行宋佳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依据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431民初768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约定:“由被执行人宋佳倩向申请执行人宋海涛给付14745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能力一次性履行本案,提出分期履行,先履行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0000元,剩余案件款自2021年10月起每月25日前履行申请执行人5000元,直至案件款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双方执行和解。案件款10000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431执4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白党辉审 判 员  李 涛人民陪审员  雪国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梅 阳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