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凤生、唐社清等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2执保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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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保389号案件名称
陈凤生、唐社清等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陈凤生;唐社清;黄友良;赖德耀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2执保389号陈凤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凤生与被申请人唐社清、黄友良、赖德耀劳务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陈凤生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唐社清、黄友良、赖德耀名下银行存款xxx元或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陈凤生自愿以其名下房产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以(2021)湘1102财保292号民事裁定书,已冻结被申请人唐社清、黄友良、赖德耀名下银行存款9754.27元,及查封被申请人赖德耀名下位于xxx房产(不动产权证号:xxx号),并查封申请人陈凤生名下位于xxx房产(不动产权证号:xxx号),保全事项已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保全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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