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庆利、席小刚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3执38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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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3执385号之二案件名称
李庆利、席小刚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庆利;席小刚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3执3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庆利,男。被执行人:席小刚,男。关于李庆利申请执行席小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203民初29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依法立案,同日向席小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28449元及利息21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82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362元。但被执行人席小刚至今未全部履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执行网络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席小刚名下无证券、无保险、无工商登记、税务登记;2、查明被执行人席小刚名下有存款2784.09元,已依法冻结并扣划,与(2021)陕0203执430号共同分配,向李庆利分配1384.09元,李庆利已领取;3、查明被执行人席小刚名下登记有陕A37X1G号起亚牌汽车一辆,本院依法予以查封并提交交警部门扣押(未实际扣押);4、前往铜川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席小刚的户籍所在地调查,席小刚名下未登记有房产,在外务工,不在户籍地居住;5、经前往铜川市公积金中心调查,席小刚无住房公积金;6、2021年9月2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席小刚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消费、限制出入境措施。7、我院将执行过程向申请执行人李庆利进行了告知,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席小刚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峰审判员 廉 政审判员 姜彦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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