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英、嘉兴恒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2021)浙0482执2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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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82执2217号案件名称
陈晓英、嘉兴恒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陈晓英;嘉兴恒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浙0482执2217号陈晓英、嘉兴恒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陈晓英与被执行人嘉兴恒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55502元,执行费为373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嘉兴恒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9234元。至此,本院(2021)浙0482执2217号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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