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新满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韩亮亮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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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民初11353号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新满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韩亮亮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乌鲁木齐新满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韩亮亮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353号原告:乌鲁木齐新满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迎宾路东三巷13号FHQ-4025室。 法定代表人:胡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晓伟,女,1984年11月18日,汉族,乌鲁木齐新满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职员,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韩亮亮,男,198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原告乌鲁木齐新满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韩亮亮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新满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乌鲁木齐新满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审判员 王雪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飞成>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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