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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银亮、嵊州市星瑞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83执298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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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683执2981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顾银亮、嵊州市星瑞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嵊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顾银亮;嵊州市星瑞艺术培训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83执298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顾银亮,男,汉族,1996年6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县。 被执行人:嵊州市星瑞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鹿山广场3层3-420-426、3-444-3447。 法定代表人:丁宁。 申请执行人顾银亮与被执行人嵊州市星瑞艺术培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顾银亮依据浙嵊州劳人仲案(2021)186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或者所附的期限已经届满是受理执行申请的条件之一,本案被执行人因不服裁决,已于收到裁决书十五日内向嵊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已经受理的,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顾银亮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过岸冰 审判员潘立锋 审判员龚中祥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朱浩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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