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友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17民初416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民初4162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友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友文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17民初4162号原告: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红岗山路红岗源小区EF幢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71798399T。法定代表人:王红梅。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茜,女,汉族,1997年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杨友文,男,汉族,1965年9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友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友文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物业服务费119412.38元、违约金1074.7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重庆市合川区金威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8日签订“美绿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原告一直在该小区进行物业服务。被告自2016年3月至2021年3月,欠缴物业服务费,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被告杨友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12月28日,重庆金威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美绿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第三章“服务费用”第六条约定“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和物业形态交纳,具体标准如下:1.……;3.商业物业:2.0元/月·平方米。”第七条约定“业主应于每季第一个月的十日起至二十日内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合同第八章“违约责任”第三十一条约定“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七条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按所欠费用每天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还对其他相关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之后,原告对该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4月25日期间,被告作为合川区合办处学府路9号X-X-X房屋(建筑面积978.79平方米)的业主,接受了原告的物业服务,但未支付上述时间段物业服务费,原告已对此进行催收。本院认为,重庆金威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合同期限之内应属有效。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4月25日期间,被告作为合川区合办处学府路9号X-X-X房屋(建筑面积978.79平方米)的业主,接受了原告的物业服务,应支付上述时间段物业服务费27073.33元(2元×978.79平方米×13.83月)。关于原告违约金的请求。被告未按期支付物业服务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对原告主张违约金1074.71元的请求予以确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杨友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27073.33元、违约金1074.71元。二、驳回原告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9.74元,由原告重庆市诚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206.74元,被告杨友文负担50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童 欢人民陪审员 谭兴龙人民陪审员 刘 毅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粮逸 书 记 员 姚雪薇- 1 –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黎志超、梁惠贤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6234号 下一篇 东莞市塘厦镇房地产开发公司、陈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19民终92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