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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姣、河北东风锻压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528执恢33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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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528执恢33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姣、河北东风锻压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晋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李姣;河北东风锻压机械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528执恢3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姣,女,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波,男,195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系申请执行人之父。被执行人:河北东风锻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城东环路23号。法定代表人:陈志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姣与被执行人河北东风锻压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1日作出(2018)冀0528民初2057号民事判决书。上述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河北东风锻压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民事生效法律文书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河北东风锻压机械有限公司偿还李姣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16522元,并支付自2018年4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1%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57元及执行费104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河北东风锻压机械有限公司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河北东风锻压机械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按要求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河北东风锻压机械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未依法申报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7日作出(2021)冀0528执恢338号限制消费令,决定限制被执行人河北东风锻压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志勇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2021年9月7日作出(2021)冀0528执恢338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河北东风锻压机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被执行人河北东风锻压机械有限公司未依法申报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2021)冀0528执恢338号之一执行决定书,拘留被执行人河北东风锻压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志勇十五日(未找到被执行人陈志勇,未实际拘留)。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北东风锻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河北东风锻压机械有限公司新厂区院内车间厂房三幢(每幢21×210米)共计7595.24㎡,查封期限三年。另经本院对被执行人河北东风锻压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证券、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权红利等进行了调查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北东风锻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姣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清偿义务。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国全审判员  李 超审判员  赵丽卓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孔更欣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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