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业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临沭坪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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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549号案件名称
临沭业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临沭坪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临沭业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临沭坪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年伟;刘玉保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549号申请执行人:临沭业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临沭坪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年伟被执行人:刘玉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沭业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沭坪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年伟、刘玉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临沭坪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刘年伟、刘玉保银行存款******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玉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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