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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松强、江阳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9民初1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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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9民初1003号
  • 案件名称

    舒松强、江阳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舒松强;江阳军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9民初1003号原告:舒松强,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被告:江阳军,男,1989年6月5日出生,苗族,农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原告舒松强与被告江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原告舒松强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松强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松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舒松强负担。审 判 员 唐文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袁晓丽书 记 员 王延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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