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德锦彩印有限公司、陆水荥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闽0581民初5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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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闽0581民初5338号案件名称
石狮德锦彩印有限公司、陆水荥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石狮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石狮德锦彩印有限公司;陆水荥;庄堉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581民初5338号原告:石狮德锦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宝盖镇前坑村前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6115648847。法定代表人:卢丽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祥,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悌霖,福建永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堉文,男,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陆水荥,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石狮德锦彩印有限公司与被告庄堉文、陆水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石狮德锦彩印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石狮德锦彩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狮德锦彩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计126元,由石狮德锦彩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美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培荧速录员 柳丽娜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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