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高朋图与高亮、孙红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30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82民初5305号
  • 案件名称

    高朋图与高亮、孙红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树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高朋图;高亮;孙红志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305号原告:高朋图,男,1972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东方雅苑A区。        被告:高亮,男,1972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孙红志,女,1970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高朋图诉被告高亮、孙红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朋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5.0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孟庆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郑晓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