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岳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430执恢23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恢238号
  • 案件名称

    岳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岳某某;王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430执恢238号岳某某、王某某:申请执行人岳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淳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430民初5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某某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岳某某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3日依法受理立案。本案应由被执行人王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岳某某偿还借款25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案件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案件义务,私下向申请执行人给付了25000元案件款。现申请执行人已经实际收取全部案件款。至此,淳化县人民法院(2017)陕0430民初56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王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