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艳龙、刘乃鑫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1967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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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1967号之四案件名称
吴艳龙、刘乃鑫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吴艳龙;刘乃鑫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1967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吴艳龙。被执行人:刘乃鑫。本院于2021年08月10日作出(2021)鲁1329执196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乃鑫名下所有的房产一套。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乃鑫名下所有的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鹏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梦晴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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