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庆军、付富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83民初310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183民初3101号案件名称
刘庆军、付富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刘庆军;付富友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3民初3101号原告:刘庆军,男,1971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张家口市宣化区。被告:付富友,男,1970年4月28日生,汉族,晋州市。原告刘庆军诉被告付富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庆军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没有侵害他人权益,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庆军撤诉。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计385元,由原告刘庆军负担。审判员 赵韶臣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崔秋月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营口佳壹润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杨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04执2016号 下一篇 吴艳龙、刘乃鑫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1967号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