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谢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5执57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5执578号
  • 案件名称

    谢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志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谢军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5执578号被执行人:谢军,男,汉族,1973年11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玉杰,男,汉族,1973年2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张玉涛,男,汉族,1976年2月13日出生。志丹县人民法院2019年4月12日作出的(2019)陕0625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谢军、李玉杰、张玉涛未按该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缴纳罚金,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予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谢军、李玉杰、张玉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除以上措施外,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谢军、李玉杰、张玉涛限制消费。依法对被执行人谢军、李玉杰、张玉涛总对总查控,被执行人谢军、李玉杰、张玉涛各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内无足额存款,无证券、保险、工商登记,无不动产、动产登记。至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625执5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海浪审判员  郭金柱审判员  党飞雄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韩 强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