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湖源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合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6财保2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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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财保283号案件名称
重庆湖源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合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重庆湖源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合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6财保283号 申请人:重庆湖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白鹤路105号6幢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31646295A。法定代表人:张志红,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重庆合鸿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文化街1号2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6071QL6T。法定代表人:祝佑群,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湖源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重庆合鸿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湖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合鸿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 283 404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1)渝0116民初89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申请人重庆湖源建材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后本院以(2021)渝0116执保585号执行裁定书采取了保全措施。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现申请人重庆湖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湖源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重庆湖源建材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江 维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钟 诚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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