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常年、林小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22民初27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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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民初2799号案件名称
王常年、林小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蓝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常年;林小建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蓝 田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22民初2799号 原告:林小建,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职业不详。被告:王常年,男,199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蓝田县,农民。原告林小建与被告王常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林小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小建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16元(已预交),减半收取58元,由原告林小建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杨 红 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聂 丹 丹 1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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