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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于某、纪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27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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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2781号
  • 案件名称

    刘某与于某、纪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敦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刘某;于某;纪某
  • 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2781号原告:刘某1,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东伟,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大石头镇迎宾社区,        被告:于某,女,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连科,吉林容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纪某,男,199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连科,吉林容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某2,男,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        第三人:敦化市大石头镇民胜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修建,系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乃杰,系村副主任。        原告刘某与被告于某、纪某及第三人刘某、敦化市大石头镇民胜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宋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景馨乐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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