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于某、纪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27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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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2781号案件名称
刘某与于某、纪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敦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某;于某;纪某案件缘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2781号原告:刘某1,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东伟,男,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大石头镇迎宾社区, 被告:于某,女,197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连科,吉林容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纪某,男,199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连科,吉林容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某2,男,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 第三人:敦化市大石头镇民胜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修建,系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乃杰,系村副主任。 原告刘某与被告于某、纪某及第三人刘某、敦化市大石头镇民胜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宋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景馨乐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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