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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县天兴加油站、承德县神泰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1民初3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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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21民初3013号
  • 案件名称

    承德县天兴加油站、承德县神泰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承德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承德县天兴加油站;承德县神泰商贸有限公司;潘立业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1民初3013号原告:承德县天兴加油站,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县下板城镇中磨村。法定代表人:雒振柱,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峰,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武,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县神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县满杖子乡满杖子村5组。被告:潘立业,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承德县满杖子乡满杖子村5组。原告承德县天兴加油站与被告承德县神泰商贸有限公司、潘立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承德县天兴加油站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县天兴加油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2.50元,由原告承德县天兴加油站负担。审判员  孟庆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花凯鑫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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