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县天兴加油站、承德县神泰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1民初301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821民初3013号案件名称
承德县天兴加油站、承德县神泰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承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承德县天兴加油站;承德县神泰商贸有限公司;潘立业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1民初3013号原告:承德县天兴加油站,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县下板城镇中磨村。法定代表人:雒振柱,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峰,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学武,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县神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县满杖子乡满杖子村5组。被告:潘立业,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承德县满杖子乡满杖子村5组。原告承德县天兴加油站与被告承德县神泰商贸有限公司、潘立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承德县天兴加油站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县天兴加油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2.50元,由原告承德县天兴加油站负担。审判员 孟庆园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花凯鑫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程某某与张某某、蔡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0民初16660号 下一篇 孙艳春、刘宝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黑0306民初2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