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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与张某某、蔡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0民初166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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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0民初16660号
  •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张某某、蔡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程永安;蔡万宝;张华娟
  • 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16660号原告:程某某,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被告:张某某,女,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被告:蔡某某,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原告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蔡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程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金   玮书记员 施政达廖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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