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李原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3执2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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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3执2172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李原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李原;阎峰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21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88号。法定代表人:蔺湘。被执行人:李原,女性,1982年01月30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阎峰,男性,1983年03月06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本院在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与李原、阎峰其他案由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原、阎峰未履行(2020)辽0203民初1517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原、阎峰银行存款36556.9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夏得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季明达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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