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锐、涂远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882民初335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皖0882民初3358号案件名称
郭锐、涂远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潜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潜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郭锐;涂远生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882民初3358号原告:郭锐,男,199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市。被告:涂远生,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市。原告郭锐与被告涂远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郭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江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