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伟与甘永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0民初15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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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0民初15629号案件名称
罗伟与甘永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罗伟;甘永好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0民初15629号原告:罗伟,男,199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被告:甘永好,男,199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原告罗伟与被告甘永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罗伟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陈海峰法官助理 包宇峰书 记 员 丁心昀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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