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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廷梅、彭德明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24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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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201执2469号
  • 案件名称

    罗廷梅、彭德明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哈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罗廷梅;彭德明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2469号申请执行人:罗廷梅,女,1974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密市伊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林,系新疆兵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德明,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密市伊州区。    申请执行人罗廷梅与被执行人彭德明合同纠纷一案,(2021)新2201民初30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罗廷梅退货费126000元、案件受理费1510元、违约金10000元、保全申请费120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并承担执行费194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执行过程中,通过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及网络账户,执行到位50163.42元案款,剩余案款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彭德明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等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其名下房产本案已轮候查封、保险现金价值亦予以查封(申请人表示暂不予扣划)。经与申请执行人罗廷梅约谈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剩余案款暂无法执结。经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彭德明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进行惩戒。现申请罗廷梅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高磊审判员    张小龙审判员    陈薇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彦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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