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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合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贵州梵净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43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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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4399号
  • 案件名称

    贵州合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贵州梵净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织金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贵州合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贵州梵净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邓书波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4399号原告:贵州合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文腾街道登高楼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MAAJN5917P。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卢艳,贵州君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余军,贵州君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梵净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世昌广场21栋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8215240255T。法定代表人:阳大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荣跃,贵州乾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连波,贵州乾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书波,男,1978年9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原告贵州合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梵净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邓书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后,原告贵州合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合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合建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慧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岳廷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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