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某、陈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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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446号案件名称
毛某某、陈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毛某某;陈某;万某;陕西喜马拉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446号申请执行人:毛某某,男,197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XXXXXXXXXX。被执行人:陈某,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XXXXXXXXXXX。被执行人:万某,男,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719XXXXXXXXX。被执行人:陕西喜马拉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安康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XXXXXXXXX。法定代表人:万某。申请执行人毛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万某、陕西喜马拉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902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执行人陈某、万某向申请执行人毛某某偿还借款300000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自2018年9月17日起至2019年7月24日至的利息。二、被执行人陕西喜马拉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陈某、万某、陕西喜马拉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毛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万某、陕西喜马拉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司法文书,并两次对被执行人陈某、万某、陕西喜马拉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网络查询及线下不动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某、万某、陕西喜马拉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毛某某亦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某、万某、陕西喜马拉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拉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名单。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毛某某,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02执244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成审判员 涂必明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 演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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