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汉唐传动系统有限公司与常熟市三联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2民初3502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12民初35023号案件名称
上海汉唐传动系统有限公司与常熟市三联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上海汉唐传动系统有限公司;常熟市三联印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2民初35023号原告:上海汉唐传动系统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林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菁。被告:常熟市三联印染有限公司,注册地江苏省常熟市。法定代表人:钱晓东。原告上海汉唐传动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三联印染有限公司合同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沈增独任审理,原告上海汉唐传动系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汉唐传动系统有限公司撤诉。(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沈增法官助理 戴薇书 记 员 陈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毛某某、陈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446号 下一篇 重庆浩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程之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13民初172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