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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静与义乌市留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58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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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5846号
  • 案件名称

    刘静与义乌市留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刘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义乌市留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5846号原告:刘静,女,汉族,住山东省蓬莱市。被告:义乌市留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法定代表人:陈留平。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原告刘静诉被告义乌市留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7日立案。2021年9月17日刘静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静以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邓瑛书记员  盛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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