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静与义乌市留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258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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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25846号案件名称
刘静与义乌市留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义乌市留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5846号原告:刘静,女,汉族,住山东省蓬莱市。被告:义乌市留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法定代表人:陈留平。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原告刘静诉被告义乌市留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7日立案。2021年9月17日刘静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静以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邓瑛书记员 盛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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