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罗维聪、沈业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223民初217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223民初2170号
  • 案件名称

    罗维聪、沈业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鹿寨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罗维聪;沈业欢
  • 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223民初2170号原告:罗维聪,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鹿寨县。被告:沈业欢,男,199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鹿寨县。原告罗维聪与被告沈业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合同剩余工序费用及验收不合格项目整改费用7210元,剩余工序及整改项目明细表见附件;2、判令被告支付装修超期罚款费用765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装修超期引起的租房费用8800元(从2020年7月至2021年4月,房租800元/月);4、判令被告赔偿装修工程质量质保费用5000元;5、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14日本人与鹿寨承泽装饰有限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后经查,鹿寨承泽装饰有限公司并无工商注册信息)。合同约定的装修工程期限是2020年3月17日至2020年6月16日,合同金额为76500元,该公司法定代理人、签字人为沈业欢(合同主要金额70500元是本人刷卡支付给沈业欢,负责执行本人装修事宜的人也是沈业欢)。2020年6月,被告方告知本人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让我预付最后一笔工程款,2020年7月2日本人支付完毕20500元尾款。付款后被告方组织施工人员继续开工了一段时间,但2020年10月后处于停工状态,剩余多个施工项目和整改项目还未落实到位(详见附件)。在房屋施工期间,本人与家人租房居住,因被告的超期违约行为产生了8800元的租房费用和其他经济损失。2021年1月至今本人多次联系被告均未回复,合同约定的房屋装修项目和房屋质量、质保问题亦不能得实现。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装修合同》看,签订合同的发包方(甲方)是马维聪(即原告),承包方(乙方)是鹿寨承泽装饰有限公司,被告沈业欢只在“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栏签名。根据以上证据可以认定:与原告签订《装修合同》的对方不是被告沈业欢,被告沈业欢只是签订《装修合同》的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而不是该《装修合同》的相对方。因此,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原告的起诉属于被告的主体不适格,即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维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8元,退还原告罗维聪。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覃大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曾 婷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